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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所谓的“安全感”,私藏自制“火枪”,尽管40年未使用,也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近日,湖北省宜昌市五峰县人民法院审理该起案件,年逾七旬的李某某被判刑。
1974年,李某某花费十元钱请公社老铁匠为其制作“火枪”一把,并自己做了供“火枪”使用的火药,之后就带着“火枪”在山林里打猎。
1980年后,李某某从恩施州鹤峰县搬家至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湾潭镇,将该“火枪”存放在自己家中,直至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李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火铳类枪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火铳类枪支一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年满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故意犯罪,法院最终判决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枪支、弹药是一种杀伤力极大的武器,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具有很大的潜在危险隐患。如果家中有祖辈遗留下来的枪支,应尽快上交公安机关,以免因非法持有、私藏枪支而被判刑。
法条链接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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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30 17: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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