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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衡水日报
本报讯(记者杜俊颖)日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我市公办学校住宿费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我市寄宿制公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公办学校除外)继续实行分类(级)别管理的收费政策。
该政策适用范围为公办普通高中、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公办技工类学制教育学校。
分类收费基准为:一级即5人及以下间每生每学期450元,二级即6至8人间每生每学期360元,三级即9至12人间每生每学期270元。利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收费标准根据投资比例在以上标准基础上适当下浮。未安装空调的每生每学期减收20元,5人以下间、6至8人间无单独卫生间的每生每学期减收35元,无独立或共用阳台的,每生每学期减收5元,有紫外线消毒灯消毒的每生每学期加收15元。主城区(不含冀州区)中学,各县、市、区中学新建或改扩建的学生宿舍,经批准住宿费标准可最高上浮10%。以上情况经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后,可在此基础上适当调整。
《通知》还要求,各公办学校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取。学生交纳住宿费后,因故退(转)学或死亡,学校应根据学生在校时间,按月计退剩余住宿费。
此外,学校收取住宿费须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和标准执行,并坚持“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收费标准如有调整,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学校收费实行公示制度,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各级发改、财政、教育、市场监管部门将按职责加强对学校收费行为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对违规收费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通知》自今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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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9-14 12: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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