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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某建设集团公司为其雇员向保险公司投保团体人身意外险,汪某为被保险人之一。汪某在工作场所突发意识不清倒地,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死亡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猝死;脑血管病可能……。汪某家属申请理赔意外身故保险金60万元,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身故原因为猝死,不属于意外事故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故拒赔。家属遂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投保的险种为意外伤害保险,其保险责任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致使身体受到伤害致残疾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根据保险条款中对“意外伤害”的释义为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故原告向被告主张保险金,必须首先证明被保险人遭受到了诸如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意外伤害事件。本案中汪某在工作场所被发现时系意识不清倒地,未见明显外伤出血,后被送至医院抢救后,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猝死;脑血管病可能;高钾血症;糖尿病性酮症酸中毒可能等,故被保险人的猝死,没有证据表明系外来的因素导致,相反与其自身疾病存在关联,故汪某的死亡不符合案涉投保单中约定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原告请求保险人承担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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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7-21 11:4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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