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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报讯(记者 宋亦桐)2024年1月5日,来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信息,为进一步加强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形成《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金融租赁公司监管指标方面,《征求意见稿》新增杠杆率及财务杠杆倍数指标。
金融租赁公司作为不吸收公众存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为避免其盲目扩张,《征求意见稿》新增杠杆率、财务杠杆倍数等监管指标。其中,杠杆率指标监管要求为金融租赁公司一级资本净额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6%,财务杠杆倍数指标监管要求为金融租赁公司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
优化拨备覆盖率和同业拆借比例监管指标。按照逆周期监管的思路,将拨备覆盖率由不低于150%下调为不低于100%,在保证损失准备有效覆盖预期信用损失的基础上,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将同业拆借比例规范范围由同业拆入业务扩展到同业拆入和同业拆出业务。新增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等流动性监管指标,强化对金融租赁公司的流动性风险监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考虑到《征求意见稿》修订了准入标准、增加了部分业务经营规则和监管指标,金融监管总局已组织对行业进行摸底测算,总体来看,大多数金融租赁公司在监管指标方面达标压力不大。同时,《征求意见稿》已按照新老划断等原则作出过渡期安排。
一是关于行政许可工作衔接。《征求意见稿》第九十一条规定,对于办法施行前已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原则上不要求“主要发起人”满足新办法规定的条件;但如出现变更实际控制人或主要发起人等情形的,则须满足新办法规定的主要发起人条件。
二是关于业务范围调整。考虑到《征求意见稿》将部分业务由基础类调整为专项类,对金融租赁公司的资质要求更高,主要涉及“固定收益类投资”和“融资租赁相关咨询服务”两项,《征求意见稿》第九十三条规定,各监管局要在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对业务范围中包括前两项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评估,对于不具备相应资质需要作出调整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由监管局重新批准业务范围。
三是关于执行公司治理、资本与风险管理、业务经营规则等新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情形的金融租赁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办法施行后1年内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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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05 20: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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