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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海南特区报
海南一中院:故意伤害他人致死,坐牢也要赔钱
一被告人家属代赔2万余元
本报讯 “这件事情都发生三十多年了,换位思考一下,如果事情发生在你们子女身上,人没了,赔偿款也拿不到,你们心里会怎么想。”近日,海南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家属释法说理、耐心劝导,顺利执结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不仅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纠正了个别被执行人“人在监狱就不用赔钱”的错误认识。
1989年,邓某、周某、王某等人与在定安县东门市场赶集的被害人陈某因琐事发生争执,3人用木棍、拳脚殴打陈某,后逃离现场,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21年,邓某、周某、王某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判决邓某、周某、王某犯故意伤害罪,赔偿被害人陈某家属丧葬费、医疗费、交通费共计23546元。判决生效后,邓某、周某、王某在监狱服刑未能履行赔偿义务,陈某家属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接手案件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启动线上线下财产查控,未发现3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尚在监狱服刑,暂无履行能力。执行法官仔细查看卷宗资料后,决定邀请当地乡贤一同前往被执行人家中与其家属面对面沟通。
执行法官从情、理、法多角度着手,经过不懈努力,被执行人王某的家属最终同意代邓某、周某、王某履行赔偿义务。法院当天将赔偿款23546元转交陈某家属,该案件得以圆满执结。记者 杨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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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24 05:4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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