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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法院报
儿童抛掷海洋球玩耍意外致伤
法院:海洋球中混入橡胶球,游乐场未尽安保义务应担责
本报讯 (记者 贺雪丽 通讯员 杨 薇 许 颖)巨大的“海洋池”搭配上滑梯、蹦床,这样的儿童游乐场所俨然成为各大商业综合体内的标配,然而未成年人在游乐场玩耍时受伤该找谁索赔?日前,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3年6月28日,9岁的路某、詹某在西安某游乐场购票后进入“海洋池”。海洋球质地较为轻盈,孩子们相互抛掷玩耍。詹某拿起其中一个橙色圆球扔向路某,却意外导致路某右眼下方红肿充血、所佩戴的眼镜破损。
事发后,詹某家长随路某前往医院治疗,并支付了交通费及医疗费300余元。随后路某家长联系詹某及游乐场,三方就其他赔偿事项协商但未果,路某遂诉至灞桥区法院,要求詹某及某游乐场承担交通费、抚慰金、物品损坏等各项费用共计4639元。
法院审理后查明,某游乐场“海洋池”中的海洋球为空心塑料球,相互抛掷该种球并不会造成人体损伤,因此“海洋池”并未禁止儿童抛掷。但当晚詹某砸伤路某的橙色圆球虽与海洋球大小相当,但并不是海洋球,而是本应放置在该游乐场“职业体验馆”中的橡胶球,重量较重。
法院审理后认为,路某、詹某购票进入游乐场内游玩,二人互掷海洋球属于该游乐项目的正常游乐方式,并不会因此造成人员伤害。造成路某身体损伤的原因在于该“海洋池”中意外混入了橡胶球。因橡胶球从外观上与海洋球无明显差异,作为年仅9岁的未成年人詹某无法辨识其危险性,对此次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某游乐场对于“海洋池”中混入橡胶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游乐场向原告路某赔偿经济损失1200元。
为避免类案再次发生,判决生效后,法院向西安市灞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加强对涉未成年人游乐场所的监管力度,督促经营者加强日常安全隐患排查,为少年儿童营造安心健康的休闲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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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18 08: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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