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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皖新闻讯 乌鲁木齐市一女子李某某因病突发昏厥,社区包户干部在接消息后,立即赶往现场,并在51分钟内,先后10次拨打120急救电话,但均处于“话务忙、请等待、勿挂机”状态。在后来联系上急救中心后,其表示“患者已无呼吸”,120赶至现场时,患者确认已死亡。
事后,李某某女儿认为乌鲁木齐市急救中心未及时接听求救电话进行受理工作、院前急救医疗的指挥和调度工作,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从而延误了患者最佳的抢救时机,属于侵权,遂将对方告上法庭。
日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该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所举证不能证明急救中心未及时接到电话与李某某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居民因病突发昏厥,包户干部10次拨打120电话均无法接通
公开的判决书显示,2022年10月11日18时30分左右,乌鲁木齐市一包户干部刘某某在临时办公地点工作时,一名居民赶来称邻居李某某倒地不起,疑似患有重大疾病。刘某某便立即赶往现场,从当日18时44分开始至19时35分,刘某某先后10次拨打120急救电话,均无法接通,每次都是“话务忙、请等待、勿挂机”状态。
2022年10月11日19时34分,案外人魏某某用手机拨通120急救电话,在120急救电话接听人员询问具体地点时,魏某某无法准确说出,最后表示是在某某平房区。在120急救电话接听人员询问病人基本情况时,魏某某表示其不在现场不清楚,让拨打另一电话询问一下情况。此时根据120电话受理记录单显示“全网无车”。
2022年10月11日19时37分,急救中心给魏某某拨打电话,表示其提供的电话一直占线,打不进去,并询问病人病情如何。魏某某回答说“现在人已经没气了,快死掉了”,之后魏某某到达现场后,将电话给了李某某的包户干部刘某某,刘某某亦称“现在人没有呼吸了,之前说的有点高血压”。
2022年10月11日19时46分,乌鲁木齐市急救中心派出车辆,19时48分,乌鲁木齐市急救中心工作人员再次拨打电话,询问患者情况,魏某某回答“刚才已经说了,病人已经没有呼吸了,地上躺着呢”。
乌鲁木齐市急救中心工作人员告知其车已经派了。2022年10月11日20时08分,急救车辆到达现场,随行医护人员检测后表示李某某已无生命迹象,确定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120急救中心侵权,法院不予支持驳回诉讼请求
原告认为,乌鲁木齐市急救中心未及时接听求救电话进行受理工作、院前急救医疗的指挥和调度工作,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从而延误了患者最佳的抢救时机,所以应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公开的判决书截图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乌鲁木齐市急救中心在出车救护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被告乌鲁木齐市急救中心未能及时接到原告拨打的急救电话与原告母亲李某某死亡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当负有义务的行为人不履行义务致人损害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履行义务应当在其能力所及范围之内。
本案中原告方认为被告的过错在于从当日18时44分开始至19时35分,先后10次拨打120急救电话,均无法接通,每次都是“话务忙、请等待、勿挂机”状态。但此种情形并非是被告不履行义务,而是受客观条件限制导致无法接通。
在通过案外人魏某某联系到急救中心后,急救中心反复与现场联络人员进行了联系,在了解情况后及时派出了救护车辆。因此,不能将电话无法接通认定为被告的过错,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告急救中心存在不积极履行急救行为的情形。
因急救车到达现场时李某某已死亡,现原告所提供证据不能证明李某某死亡具体时间和死亡原因,不能证明是因为急救车辆迟延导致了李某某死亡,故根据原告所举证不能证明急救中心未及时接到电话与李某某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对李某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大皖新闻首席记者 朱庆玲
编辑 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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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07 21: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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