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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1月11日电张某某、张某、毛某某三人以破坏性方式攀爬巨蟒峰,在世界自然遗产地、世界地质公园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巨蟒峰上打入26个岩钉,造成严重损毁,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损害。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法环境公益诉讼专题指导性案例。记者注意到,上述案件,即指导案例208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系首例自然遗迹保护公益诉讼。
这起案明确侵权人以破坏性方式攀爬世界自然遗产三清山巨蟒峰,应当依法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对破坏自然遗迹和风景名胜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认定方法进行了有益探索,通过司法裁判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生态文明观,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珍惜爱护生态环境。
记者获悉,该案刑事部分已另案审理。
根据法院通报,2018年,专家组针对张某某等三人造成的损毁进行了价值评估。专家组认为,三名当事人的行为虽未造成巨蟒峰山体坍塌,但对其造成了不可修复的严重损毁,对巨蟒峰作为世界自然遗产的存在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加速了山体崩塌的可能性。
江西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一、被告张某某、张某、毛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公告内容应由一审法院审定;二、被告张某某、张某、毛某某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计人民币60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至一审法院指定的账户,用于公共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三、被告张某某、张某、毛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公益诉讼起诉人上饶市检察院支出的专家费150000元。
宣判后,张某某、张某提起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破坏自然遗迹和风景名胜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请求侵权人依法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外,对于破坏自然遗迹和风景名胜造成的损失,在没有法定鉴定机构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参考专家采用条件价值法作出的评估意见,综合考虑评估方法的科学性及评估结果的不确定性,以及自然遗迹的珍稀性、损害的严重性等因素,合理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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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11 15: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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