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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劳动报
女子出差35天多次加班后生病猝死
公司负责人称死亡难以确认与公司有关
■事件回顾
近日,长沙梁女士反映她30岁的姐姐长期加班,疑因劳累过度生病在家中猝死。梁女士称,她姐姐离世前出差35天加班71小时。梁女士姐姐生前供职公司相关负责人称,公司确实存在加班情况但可以调休,梁女士姐姐死亡难以确认与公司有关,建议家属走法律途径。记者从井湾子派出所获悉,民警曾介入调解无果。
关于加班猝死的新闻,近年来并不鲜见。某公司喷漆车间员工因生前工作劳累诱发冠心病死亡、36岁某手机“大厂”工程师在岗位上过劳死……一桩桩“打工人”猝死的新闻登上热搜,看得人触目惊心,引起大众关注。尽管人人都知道,工作时间过长有害身心健康,然而社会的压力、生活的压力令无数“打工人”没有勇气拒绝加班,就业环境加班氛围浓厚。
实际上,如上述新闻所示,加班过度疲劳,不仅会导致身体疲惫不堪,更有甚者可能会猝死。然而,当员工因超时加班导致猝死时,用人单位常常找各种理由规避自身的责任,令死者家属寒心。那么,加班后猝死是工伤吗?用人单位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网友声音
对于诸多劳动者加班猝死的新闻,网友们纷纷表示痛心。
有人认为,敬业是美德,但是身体健康万万不能透支,“工作可以再找,但生命不可以重来!”
也有网友留言表示,很多时候并非真的是自己想敬业,而是被迫加班:一边是不断布置任务的领导,一边是到下班点就开始“磨洋工”的同事,不加班反而显得自己格格不入。
还有网友从就业环境出发,认为当下的就业形势严峻,年轻人不敢轻易跳槽,只能好好把握住手上的这份工作。于是,加班加点博领导赏识成了理所当然,下班时间被推得越来越晚。
■专家观点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凌云指出,梁女士姐姐所在的公司长时间加班的行为已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
“作为受害者的家属,他们完全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给予非因公死亡待遇。我们强烈呼吁相关部门对此事进行深入调查,若属实应严惩违法企业,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应有的保障。”邱律师表示,“这起事件是对所有企业的警醒,企业应重新审视自己的用工行为,尊重和保障员工的权益,不要等到悲剧发生后才后悔莫及。我们应当共同努力,创造一个更加公平、合理的工作环境,让每一个劳动者都能享有尊严和安全。”
整理 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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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10 0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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