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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北京日报
检察院通报本市首例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公司老总不披露被诉信息获刑罚
本报讯(记者 高健)5月15日是第六个“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公布了检察机关成功办理的首例涉诉讼类违规信息披露案件。
市检三分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吴春妹介绍,2023年,北京办案基地共审查证券期货犯罪捕诉案件52件,涉案犯罪嫌疑人120余人。受理的案件数和嫌疑人数,较2022年分别上涨了100%和141%。同时,办案基地在追赃挽损、深挖洗钱线索、追捕漏罪漏犯以及发现行政违法线索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进展。以追赃挽损工作为例,2023年,案件追赃挽损数额较2022年提升约50%,而今年一季度已经超过去年全年数据。
吴春妹表示,检察机关坚持既“追首恶”也“惩帮凶”,起诉多名罔顾投资者合法权益,为谋求高位套现、非法融资或利用信息优势牟取非法私利而从事犯罪活动的上市公司实控人及高管。同时,坚持“全链条”打击,对中介机构以及配合造假的第三方依法追责。办理了北京市首例涉重大诉讼事项的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利用“沪港通”实施跨境证券内幕交易案等多起新型疑难复杂案件。
此外,市检三分院还自主研发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通过该模型,深挖多条违法犯罪线索,目前已成功追捕2名参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会计人员。此外,检察机关还制定了《证券期货犯罪企业合规整改指南》,帮助涉案企业完善合规内控机制,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件详情
办案基地部门负责人刘晶公布了本市首例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A股份有限公司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张某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19年1月,A公司签收某法院寄送的杨某诉A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材料;同年5月,A公司又签收另一法院寄送的银行诉A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的起诉材料。张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明知上述重大诉讼事项,擅自决定未按照规定对A公司上述诉讼事项进行披露。
检方统计,A公司涉案的上述两起诉讼标的累计数额共计1.8亿余元。根据A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该公司2018年年末净资产2.25亿余元。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所涉及的数额累计占公司净资产50%以上。
2021年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张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2022年12月30日,市检三分院以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张某提起公诉。据张某供述,其之所以不披露被诉信息,目的是维持股价,防止股价下跌。
去年7月,市三中院以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宣判后,张某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刘晶介绍,本案中,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掩盖涉诉不利影响,指使上市公司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该类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严重蛀蚀资本市场的诚信基础,破坏市场信心,侵害投资者利益。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精准打击,可以有效警示并督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高管等各类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归位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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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17 06: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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