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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滁州日报
本报讯 近日,琅琊区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2年7月13日,汪某驾驶电动车行驶至清流河大桥西侧人行横道时,与骑人力三轮车的胡某某相撞,造成胡某某受伤住院。经交警部门认定,汪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胡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其进行“三期”鉴定,并要求汪某赔偿相关费用10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胡某某进行“三期”鉴定,经鉴定胡某某构成十级伤残。承办法官收案后,多次联系双方了解情况。胡某某认为自己年事已高,事故的发生对其生活造成极大的影响,且汪某在事故发生后未主动提起过赔偿事宜,因此不愿意与其和解。而汪某则辩称在这起事故中,胡某某也负一定的责任,其经济困难,无法承担巨额赔偿。了解情况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最终,双方就责任划分、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由汪某赔偿胡某某各项损失共计6万元。 (谢沈梅 何 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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