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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黔西南日报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公告
(2021)黔2301民初1281号
刘祺、熊小萍: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本贵与贵州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祺、熊小萍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黔2301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刘祺、熊小萍、贵州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符合正常使用要求的万峰郡府小区负一层697号车位给王本贵。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65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由刘祺、熊小萍负担。因贵州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21)黔2301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贵州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一、撤销(2021)黔2301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并依法改判润和房开在本案中对王本贵不承担交付车位的法律责任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二、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兴义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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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2-12-21 09: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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