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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常州日报
本报讯(张维明 庄奕) 消费者付的是市场价,得到的却是一盏样品台灯。商家以疏忽为理由,是否就能免除责任?2月9日,经新北消协调解,消费者获赔500元。
几天前,欧先生向新北消协投诉,称其花800余元在辖区一超市买了一盏智能台灯,收货后发现,该智能台灯操作系统已登录了他人的账号。欧先生怀疑买到了样品,认定超市存心欺诈,遂要求超市换货并赔偿。
接到投诉后,新北消协龙虎塘分会立即调取了消费者通过微信提供的购买凭证、台灯操作系统登录照片,认定消费者是以正常的市场价格购入该智能台灯,购买凭证也未注明为样品。随后,新北消协联系该超市,工作人员表示,欧先生购买的是新台灯,但配送人员疏忽,将样品配送给了消费者,不存在主观故意。
新北消协认为,按照消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在销售产品时,应当对产品的性能、等级、生产日期、售后服务、退换条件等内容进行充分告知,不得刻意隐瞒对消费行为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如果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形,则可能构成欺诈行为。这起投诉中,尽管不能证明超市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但客观上造成了过错,未能尽到告知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因此,对于欧先生提出的赔偿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超市同意更换一盏新的智能台灯,并赔偿欧先生500元。新北消协同时告诫商家,出售商品时应当遵守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明示商品属性,履行告知义务,加强内部管理,避免此类乌龙事件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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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14 10: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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