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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私家车数量越来越多,城区停车位也越来越紧张。日前,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向所有沿街商家提出倡导及告知,不得使用自行车、凳子、锥桶等物品占用门前机动车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车泊位。今后,直属二大队将对辖区内沿街商铺公共停车位存在的各种侵占行为进行集中清理整顿。
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交通标志,限定停车时间。其他任何或者个人不得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设置停车障碍。
请广大沿街商铺经营户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使用自行车、凳子、锥桶等物品占用门前机动车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位是为了方便所有市民规范停车,属于公共资源。从即日起违规商家要自觉停止侵占公共停车位行为,不折不扣地落实好“门前五包”责任制,真正做到让车位于民。
今后,直属二大队将对辖区内沿街商铺公共停车位存在的各种侵占行为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商户未按规定整改的,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罚款。对于侵占公共停车位的违法行为直属二大队将责令商户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
来源:聊城交警直属二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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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5-29 19: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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