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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南湖晚报
N通讯员 小 薇 游情天
现如今,道路上的车辆越来越多,交通事故也频繁发生。提起交通肇事的主要责任方,人们的脑海里往往想到的是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毕竟相对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来说,行人在道路上处于弱势地位。但是,若行人因违反交通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也会构成交通肇事罪!
近日,平湖市人民法院就宣判了一起由行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肇事案件。据了解,事发当天,被害人熊某某驾驶橘黄色电动自行车去乍浦化工园区西面的不锈钢管厂上班,当他沿中山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正常行驶,行驶到化工园区入口前,快到门口登记处时,见门口登记处有人在登记,就减速并按喇叭提醒,行驶到登记处时,恰好与突然横穿非机动车道的犯罪嫌疑人向某某发生碰撞,只听见头盔“咚”的一声巨响,熊某某连人带车重重摔倒在地。强忍疼痛的熊某某拉着肇事者向某某的裤腿,用普通话对他说:“你把我打倒了,快帮我报警,110或120都可以。”可是对方站着没有回答他,过了1分钟左右,对方挣脱了熊某某,然后往西走了,上了一辆小轿车。之后,熊某某的同事王某某路过看到这起事故才帮他报了警。
据目击证人顾某称,其在乍浦化工园区中山路入口上班,主要负责登记没有录入系统需要进入化工园区的汽车信息。事发时,共有3个人在窗口登记,第一个人登记完转身出去的时候,他听到“砰”的一声,心里想估计发生事故了。他便站起身来查看,看到一辆电动自行车倒在地上,一个人倒在电动自行车边。据其介绍:登录系统的汽车走中间车道,没有登录系统的走北侧车道,且需要下车到门岗处登记信息后才能放行进入化工园区,南侧车道是汽车出口,道路两侧都有非机动车道,北侧非机动车道是所有二轮车辆和行人入口,南侧非机动车道是所有二轮车和行人出口,并且还有专门的步行通道。但有贪图方便的人总是不走步行通道,而是抄近路跨墩子走,第一个登记完转身下去的人也是贪图方便,跨过墩子横穿非机动车道回到车上。
而酿成这惨痛后果的犯罪嫌疑人向某某在事发后还未意识到事故的严重性。据其供述,当天他与其他同事一起乘坐汽车去化工园区内上班,汽车行驶至园区入口处停车,之后他便从副驾驶座下车走到入口的岗亭处登记,登记好后就立即往回走,准备回到车上去。由于心急,他没有仔细观察路况,其一只脚刚下台阶,从东面就开过来一辆电动自行车,直接撞上了其左腿膝盖处,其手里的手机掉在地上,但人没有摔倒,而电动自行车继续往前行驶了约3米远后摔倒在地上。他先去捡了自己的手机,接着把电动自行车扶起来,然后他观察躺在地上的驾驶员的情况如何,对方朝他说了一堆话,但他说自己没有听懂。此时上班打卡时间快到了,犯罪嫌疑人向某某竟撇下受害人,翻过栏杆去了车里,若无其事地逃离现场去上班了。
经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向某某在平湖市乍浦镇中山路化工园区入口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横过非机动车道,且未注意观察,与沿中山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的熊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熊某某摔倒,致使其创伤性脾破裂,失血性休克,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左肺挫伤,左肩关节盂骨折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犯罪嫌疑人向某某乘车逃离现场。经平湖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熊某某的损伤属重伤二级。后经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交警大队认定,犯罪嫌疑人向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平湖市检察院审查此案后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人应走人行道,横过道路应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通过,并且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而犯罪嫌疑人向某某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马路时,并未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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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3-18 07: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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