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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湄洲日报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林晓玲通讯员黄林静)近日,仙游县人民法院发布两则非法开采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案例,提醒个人未经相关部门许可,非法采砂、采石、取水都可能构成非法采矿罪,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于危险废物的处置不当,也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
被告人林某速、陈某在没有办理任何开采手续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林某在禁采区非法采挖溪石料,并将开采的石料通过被告人郑某销售给被告人黄某。经相关机构鉴定,破坏矿产资源总价值共计230150元,修复开采点河道生态环境所需费用为86186.9元。仙游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仙游法院审理后,涉及开采、运输、买卖的5名被告人均以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到有期徒刑四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一万至四万元不等,没收全部违法所得。5名被告人均主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动赔偿因非法采矿造成的国家矿产资源损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费用及治理方案编制费用共计20余万元。
被告人潘某辉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置31吨含电解液的废弃电容器,通过焚烧融化的方式,从含电解液的废弃电容器中提炼铝锭,并直接向空气、土壤排放废气、废渣、废水,造成重金属超标污染。期间,被告人潘某权协助进行现场管理并担任财务。直至被查获时,被告人潘某辉、潘某权共非法处置危险废物22.5吨。案发后,被告人潘某辉、潘某权支付危险废物处置费用共计14万元并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6197元。
经仙游法院审理后,被告人潘某辉、潘某权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拘役四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和两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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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17 08: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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