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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恩施日报
湖北犇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2015年9月18日,你公司与恩施市盛家坝镇龙洞河村村民委员会、村经济联合社签订了《集体林地租赁合同》,合同第四条约定你公司应付林地租赁费林木补偿费199333.00元,支付原林地承租人损失补偿费626828.00元,合同签订后你公司支付了60万元费用。2018年2月7日,你公司以多付林地租赁费为由,申请退费100667.00元。你公司应付费总额为826161.00元,实际支付了499333.00元,仍差欠林地租金及其他费用326828.00元。
你公司租赁我村林地后未实际进行生产经营,差欠的相关费用在近8年来未予支付,你公司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集体林地租赁合同》,依照我国《民法典》563条第二款、565条之规定依法通知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将解除双方签订的《集体林地租赁合同》,因你公司的法定办公处所无人经营,也无法联系到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以登报的方式通知你公司,自见报之日起视为送达。
特此通知
恩施市盛家坝镇龙洞河村村民委员会
恩施市盛家坝镇龙洞河村经济联合社
202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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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5-05 11: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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