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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检察日报
他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入狱一年多,出狱后又伙同他人生产、销售假烟,再次锒铛入狱。8月31日,经四川省蒲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曾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22年底,出狱后没有固定收入的李某通过微信认识了张某(另案处理),张某问他有没有兴趣一起做烟的运输生意,每运出一箱烟给李某50元的提成。李某心领神会,决定参与其中。李某为了扩大销量,又将曾某介绍给了张某,并商定由曾某协助运输,每做成一笔生意,张某就给曾某一定的费用。随后,一心想挣快钱的李某和曾某又参与了香烟的生产和销售。
蒲江县烟草专卖局在接到举报线索后,迅速将该线索移交给公安机关。2023年3月31日,曾某驾车和李某从德阳市运输一批烟到位于德阳市某县的老宅存放。次日,李某、曾某驾车到达老宅后,李某被早已守候在此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曾某逃逸,警方现场查扣8类卷烟共计10664条。2023年4月,曾某主动投案。
经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查获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为伪劣卷烟,货值192万余元。
6月27日,蒲江县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李某、曾某提起公诉。该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李某和供货的张某属于共犯,随即督促公安机关对张某进行立案侦查,并从案件定性、取证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提出意见及建议,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
(查洪南廖青君李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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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17 08: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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