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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周到上海网近年来,因高空抛、坠物所引发的“头顶上的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在这类案件中,往往因难以确定实际侵权人而导致受害人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因此《民法典》新增了物业公司在高空抛、坠物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还增设了公安等机关的调查义务。近日,上海普陀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花盆从天而降,砸坏私家车的案件,判令小区物业赔偿缪先生车辆维修费人民币2400元。
某日,缪先生停放在小区的车子意外被一个掉落的花盆砸坏了车顶。为调查清楚原委,他联系了小区物业并报警。遗憾的是,经过三方一同查看,均不能确定掉落的花盆来自哪家。
缪先生修好车子后,便向上海普陀法院提起诉讼,他认为小区物业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应承担车辆损坏的维修费用8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对高空抛物现场进行了勘察,向公安机关与居委进行了调查核实,但均无法确认对缪先生车辆造成损害的实际侵权人。
据《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坠物情况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在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的情况下,法官针对小区住户情况、监控设备设置情况以及物业是否尽到安全提示责任等进行了综合分析,认定小区物业作为建筑物管理人,应当就其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被告小区物业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其作为物业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并非责任形态上的最终责任。如果被告有证据可以证明实际侵权人,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最终,上海普陀法院判决,小区物业赔偿缪先生车辆维修费人民币2400元,二审维持原判并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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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2-12-20 19: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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