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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李明德:
修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应更具可操作性
李明德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修订迫在眉睫,有关部门应尽快对各界关注的一些问题予以回应。
实施条例的修订工作,应在现行《著作权法》的框架内澄清、细化和增加某些规定,使之在著作权和相关权保护中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第一,应明确作品的定义与兜底条款,即作品是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并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对于作品的界定应坚持兜底原则,防止“喷泉美术作品”“发型作品”“气味作品”的出现。第二,应当明确权利的限制的兜底条款。三步法加上第十三种情形这一主张目前已被版权主管部门接受了。按照欧盟、英国等国际版权法和最新的一些立法内容,建议增加非商业性的数据挖掘、文本分析的规定。此外,在第二种限制中应多加一些内容,如介绍、评论某一作品中引入的批评、讽刺、滑稽模仿、戏仿的内容。第三,应当明确技术措施保护与权利限制的关系。技术规定措施保护原则不能妨碍权利的限制,即社会公众对于作品、表演、录音、广播的合理使用。第四,对于视听作品的权利归属、视听作品作者的维护作品完整权、作者的定义、独创性的定义、经济权利归属于制片人等问题也应予以明确。
针对目前新技术的挑战,如人工智能、大数据、ChatGPT生成的文本内容等,实施条例在修订中也应对该类问题涉及的著作权权属进一步予以明确。我认为,应明确自然人是作者,只有自然人可以创作作品,排除所谓的“人工智能作品”,排除“动物作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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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07 12: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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