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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崇明区人民法院)通报司法服务保障崇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相关情况和“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相关情况,并发布8起典型案例。
崇明区人民法院围绕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大局,从增强服务责任担当、护航美丽乡村建设、保障乡村社会安全、维护乡村和谐安宁、优化乡村营商环境、推进乡村诉源治理等方面,不断提升司法服务保障世界级生态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效能。
在护航美丽乡村建设方面,崇明区人民法院创新建立上海法院首个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生态司法协同平台,通过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等方式,加强生态环境跨部门跨区域协同治理。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乡村产业振兴方面,2022年12月至2023年11月,该院审结各类商事案件3177件。
据介绍,崇明区人民法院在崇明本岛东中西部和长兴、横沙两岛共设立5个人民法庭,办理全院超六成民事案件。近年来该院受理民事纠纷呈下降趋势,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等农村常见传统案件较2020年下降幅度达33.8%。
在通报的一起典型案例中,原告骑电动自行车,被路边花草上的铁丝网拉住裤管摔倒,导致人受伤,谁该担责?
2022年6月20日16时许,陈某某骑电动自行车沿崇明区某路行驶时,在超越其他车辆过程中,左脚裤管被倒伏在该道路南侧路面花草上、与绿植颜色相近的铁丝网拉住,致车辆失控倒地,造成车辆损坏、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
当日陈某某入院治疗,后经鉴定,陈某某被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残疾。陈某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陈某某骑驶制动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属过错行为;某村村委会管理的道路两侧的植物(草上缠绕铁丝网)倒伏后占用道路,影响道路通行,属过错行为;某公司作为道路养护单位,未及时排除道路安全隐患,属过错行为,据此认定三者在各自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经核定陈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万余元,故判决某村村委会、某公司各承担赔偿款7万余元。
近年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如火如荼,乡村道路随之提档升级,对道路的有效管理越发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规定,各种路面应定期清扫,及时清除杂物,以保持路面和环境的清洁。某村村委会对本村范围内的乡村道路绿化负有管理责任,应当尽到管护义务。某公司作为道路养护单位,应保持绿化状态正常,避免出现倒伏等影响道路安全的情况,保障道路正常、安全通行,保护村民及其他行人通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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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24 14: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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