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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拂晓报
本报讯 记者日前从市发展改革委获悉,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第315号令,公布《安徽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全文共二十四条,对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实施主体、基本原则、内容方式、工作程序、各级职责和法律责任等进行具体明确,加强政府对价格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通过立法对价格监测进行具体规范和指导,保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发挥价格监测预警在宏观调控和价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预警工作,政府相关部门、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做好价格监测工作,厘清各级职责和分工。《办法》规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设置条件和相关法律责任。对相关的监测行为进行规范,确保监测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在应急价格监测期间,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有力保障特殊情况下价格监测工作正常开展。《办法》提出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筹价格监测预警信息化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加强数据的交流共享。
近年来,市发展改革委高度重视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紧盯重要民生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跟踪价格走势,研判价格趋势,对价格异常波动的重要商品和服务及时启动应急监测和价格预警,有力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为保障经济平稳运行和高质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市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围绕服务保障民生和发展改革中心工作,不断完善价格监测工作机制,以落实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为抓手,指导各县区依法依规科学有效开展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将政策落实到位,全面推进我市价格监测工作高质量发展。
(侯梦 本报记者 陈成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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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21 13: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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