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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编辑同志:
此前,单位发生了一起盗窃案,警方以我有嫌疑为名将我羁押了一个多月。如今,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抓获,并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请问这种情况我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读者:赵先生
赵先生: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若公安机关对您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的,则您可依据上述规定第二项申请国家赔偿。若公安机关对您采取了拘留而非逮捕措施,且属于违法拘留,或将您拘留的时间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的时限,您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17条申请国家赔偿。
本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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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9-18 0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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