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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江西环境微信公众号
为有效发挥保险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社会保障功能,提高环境风险防范能力,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全省环境高风险领域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近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江西银保监局联合印发了《江西省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环责险的投保范围
(一)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纳入环责险范围。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市级生态环境局按照上述情形确定投保企业名单。
(二)逐步在下列环境高风险企业推行环责险:
(1)涉重金属重点行业的,包括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矿采选业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冶炼等)、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皮革鞣制加工等)、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铬盐行业等)、电镀行业、氧化锌(含次氧化锌)行业。
(2)列入江西省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
(3)建设或者使用尾矿(渣)库的。
(4)经营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发电厂的。
(5)近三年发生过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
(三)鼓励其他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环责险的保险责任
(一)第三者人身损害。企业因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或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导致第三者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造成人体疾病、伤残、死亡等,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第三者财产损害。企业因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或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直接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生态环境损害。企业因突发环境事件中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修复生态环境费用,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四)应急处置与清污费用。企业、第三者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等为避免或者减少第三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者生态环境损害,依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应急指挥部确定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而支出的必要的应急处置费用、污染物清理及处置费用。
(五)免责内容。保险服务机构可以根据银保监会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责任保险不得承保的风险或者损失等相关规定,合理确定环责险的除外责任,但是不得通过设定除外责任等方式改变或者缩小上述基本保险责任范围。
环责险的基础保险费率
环责险费率应当按照风险损失补偿和保本微利原则科学合理厘定,最大限度减轻投保企业负担。厘定后的费率标准及浮动办法,保险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可以根据企业的不同风险类型,确定不同的责任限额投保下限,确保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发生后充分发挥保险的损失补偿作用,企业应当按照责任限额要求投保环责险。鼓励保险服务机构在厘定环责险费率等过程中,参考使用企业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和环保信用信息。
相关部门将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采取措施,联合推进全省环境高风险领域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预计于2023年8月前确定投保企业名单,到2023年底,初步建立环责险工作制度,在全省环境高风险领域依法推行环责险,发挥环责险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保险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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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08 23: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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