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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法治网
经交通责任事故认定,案件于2022年7月19日被河南省嵩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立案,此案中,张某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是否属于“非机动车”成为本案的定性重点。为此,嵩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某鉴定中心对涉案电动三轮车进行了专业检测,经鉴定,张某所驾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实属机动车范畴内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就意味着其在道路上的行驶必须遵循与机动车相同的法律规定,包括取得相应驾驶资格。而张某的无证驾驶行为直接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2024年2月28日,该案被移送至嵩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结合鉴定结果及案件情节,承办检察官认为张某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即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且因其过失行为引发了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认识到错误的张某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
2024年3月18日,嵩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对张某提起公诉,综合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认罪认罚、自首、无前科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要素,2024年4月2日,经嵩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张某服从判决,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为切实提升电动车交通治理效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24年4月10日,结合办案中发现的群众对电动车属性认识不足问题,嵩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与交警部门召专题联席会议,建议其加大对广大市民规范骑行普法宣传力度,同时严查属于机动车类别的电动车辆无证驾驶行为,有序引导群众文明规范安全出行。(郭跃铮 文清 贾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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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29 18: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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