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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史隽通讯员翁海珍黄佳婉)深夜入户抢劫,犯罪嫌疑人却坚称自己酒后失忆,而案发现场无监控和目击证人。检察官经过梳理证据、走访调查,最终还原事实真相。经浙江省玉环市检察院提起公诉,3月29日,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
2023年4月27日10时许,正在睡梦中的陈某被一阵声音吵醒,发现一名拿着剪刀的陌生男子站在床头,她的金项链、金耳环和金手镯被对方迅速抢走。待该男子逃离,陈某才缓过神报警。次日凌晨1时许,警方通过分析研判抓获了张某,并在其家中搜出了被抢的金器及其作案时穿的衣物。侦查阶段,张某承认自己当晚携带剪刀到陈某家抢金器的事实,称事后把剪刀丢进了河里。
2023年6月28日,公安机关以张某涉嫌抢劫罪将其移送至玉环市检察院审查起诉。面对检察官的讯问,张某全盘翻供,坚称自己那天喝了酒,什么都记不清。检察官在审查中也发现了一系列问题:涉案的剪刀暂未找到、犯罪中心现场无监控……
对此,检察官先是详细查看张某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确认其先前所作笔录与其供述一致,明确了张某先前所作笔录的合法性。虽然作案工具未找到,但张某与陈某描述的案发细节与陈某身上的伤口、涉案金器裂口等情况都能相互印证,可以认定持械。同时,检察官还积极引导取证,并专门到陈某家走访,结合审查周边监控视频、现场勘验笔录,还原出了张某的行动轨迹。
口供合法,现场搜出的金器、衣服,行动轨迹……所有的证据都完整地指向张某就是那个持械抢劫的人。玉环市检察院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械进入他人住所,采取暴力、胁迫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入户抢劫,遂于今年3月14日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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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07 14: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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