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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栾海明 通讯员 崔存星
济南一男子饮酒后驾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03mg/100ml。在医院等待提取血液样本期间,该男子趁民警不备自行离开,未进行血检。这种情况下,法院怎么判?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法官李莲审理该案。
2024年2月,被告人赵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越野客车,被执勤民警查获。赵某在医院等待提取血液样本时,趁民警不备自行离开,未进行血检。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赵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03mg/100ml。同日,赵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赵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已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官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赵某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本应从重处罚,鉴于其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现,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预缴了罚金,可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醒,酒后驾车得不偿失,不仅缴纳高额罚金,还要失去人身自由。如果造成严重后果,还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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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5-04-16 15: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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