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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网-湖南频道
近日,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印发《湖南省高速公路路况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办法》(简称《办法》)。《办法》适用于在湖南行政区域内已经开通运营的高速公路,包括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和经营性高速公路。
据悉,湖南曾于2019年5月实施《湖南省高速公路路况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挂钩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和《暂行办法》考评细则,基于一系列对高速公路运营单位的考评指标,将路况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挂钩。因有效期已过两年,同时为规范、优化、简化考评程序,在保持《暂行办法》既有框架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办法》由此制定。
《办法》大体上沿用了《暂行办法》的考评指标,包括路况和服务质量两个方面。路况主要指公路养护相关指标,服务质量考评包括服务区服务、收费服务、车辆救援服务、车辆超限治理、路网运行监测、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等六项内容。考评采取日常巡查、随机抽查、集中检查、第三方评价等多种方式进行,总分100分。
《办法》增加了被考评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和经营性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以下简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是高速公路运营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高速公路运营主体责任,依法对承担的高速公路路况服务质量负责,自觉接受和配合路况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工作,确保全省高速公路安全畅通、路况优良、环境优美、服务优质。
《办法》继续将高速公路收费标准与路况服务质量挂钩,但在分档和结果运用上进行了调整,同时明确省交通运输厅应每年度组织一次全面考评,在次年3月公布上一年度的考评结果。
《办法》规定,省交通运输厅将按照高速公路路况服务质量考评结果进行年度评价和排名,年度考核评价优秀且排名全省前5名(含)的通报表扬,该高速公路次年度可免于《办法》进行的路况服务质量考评;年度考核评价不合格的,由省交通运输厅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下浮收费标准,下浮不超过省人民政府原批复的收费标准基础上的5%。(贺哲野、田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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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22 12: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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