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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周到上海网
据上海发布微信公号消息,近日,上海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道路运输局、 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总队联合印发 《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自4月1日起,新(改、扩)建公共停车场(库)应当按照“一类地区具备充电功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停车位15%、二类地区具备充电功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停车位12%、三类地区具备充电功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停车位10%”的标准配建充电设施。
办法指出,按照“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经营桩为主、其它桩为补”原则,充分调动充电运营商等第三方积极性,落实停车场(库)经营者的主体责任,统筹推进停车场(库)充电设施建设。
办法规定,一类地区包括:内环以内地区,市级副中心(包括徐家汇、花木、江湾-五角场、真如地区),五个新城,世博地区及新能源重点发展地区(包括嘉定国际汽车城、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虹桥商务区)。二类地区包括:除一类地区以外的内外环间、郊区新城、闵行区、嘉定区、浦东新区。三类地区包括:除上述两类地区外的其他区域。
对既有公共停车场(库),办法要求具备充电功能停车位的配建比例应当达到总停车位的5%(含)以上,其中快充停车位应当达到总停车位的1.5%(含)以上。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在入口醒目位置公示充电设施相关信息。
办法还指出,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充电运营商可以运用价格杠杆,避免专用充电停车位被占用。
非充电车辆占用专用充电停车位的,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可以适当提高占位车辆的停车收费标准。其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库)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共停车场(库)相关收费由经营者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自主制定。
充电车辆在专用充电停车位充电完成后未能及时驶离的,充电运营商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自主制定充电设施占用收费标准。
占位车辆停车收费标准和充电设施占用收费标准应当在公共停车场(库)出入口醒目处以及专用充电停车位处进行公示。
同时,办法也鼓励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结合进场充电车辆的充电情况,按停车费管理权限限时减免部分停车费用。
对此办法的公布,网友纷纷点赞,“王湧”说,太好了,这样以后充电就更便捷了。同时也有网友提出进一步的希望和建议,“梁进焘”说,新能源汽车的推广普及,首先要从硬件设施和车辆技术层面进行提质改造,也需要从软件服务上如配套充电服务、增值服务、延伸服务、车主观念等进行逐步宣贯。“David Wei”说要确保每个充电枪都能使用;“Allen崔”希望小区充电难也一并推动。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周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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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16 14: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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