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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遵义日报
◇茅 亩
10月16日上午,四川成都崇州一小区发生一起恶狗伤人事件,一名两岁女童被咬致右肾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10月16日《央视网》)
近年来,饲养宠物成为普遍现象,随之,犬只特别是烈性犬伤人事件时有发生,情节严重的案件也不少。对于恶犬伤人案,司法实践多因犬只“自发”伤人的特点,而认为饲主等相关责任人缺乏刑事上的行为、罪过,不将其认定为犯罪,通常多是通过民事赔偿方式来解决。以民事纠纷来处理,不仅于被伤害方是权益补偿与保障的不公平,而且对于遏制和消弭犬只伤人现象,作用不大。
因此,对于犬只伤人事件,不能再轻描淡写,在刑法的范畴内讨论和治理这类狗患,让当事犬主入刑,已是一种比较强烈的民众呼声,对于遏制和消除犬只伤人事件,才更具有现实针对性和有效性。今年3月,来自四川雅安的全国人大代表庹庆明认为,目前我国对于犬只伤人一类案件仅在《民法典》中用侵权责任予以规定,建议将犬只伤人的刑事责任写入刑法修正案,更好地维护受害人的权益和社会稳定。
同时,国内已出现了一些对犬主施以刑罚的司法判例,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需要对恶犬伤人进行刑法治理的趋势。比如,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8年做出的一份刑事判决书内容显示,因烈性犬先后咬伤3人,法院判决被告人、犬主胡某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根本上看,治理狗患现象,需要立法部门有所作为,制定犬主入刑的相关法律。同时,也应加强对狗患的持续整治。在全国性的法律规制没有出台之前,各省市不妨先行先试。比如,修订养犬管理条例,在预防、管理和处罚方面作出更加完善的规定,从严控制养犬人数和规模,提高养犬成本和加大违法养犬处罚力度,加强烈性犬管制并追究养犬人的相关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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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19 11: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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