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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嘉兴市秀洲区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为切实加强警示教育,区安委办定期对典型案件进行通报,以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现将全区查处的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嘉兴市某石化有限公司既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2023年6月16日,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嘉兴市某石化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与承租单位嘉兴士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戴某作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存在既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戴某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嘉兴某科技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案。2023年9月26日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应急执法人员在嘉兴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五楼铝框拉丝车间铝粉尘积尘较厚,未及时清理,未落实粉尘清扫管理制度;车间内设临时线路、电扇未防爆,拉丝车间门口未设置防火门,经与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华确认此前公司开展隐患排查时已排查出以上事故隐患并做记录;安全生产台账资料中见2023年3月16日和2023年9月10日相关隐患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现场检查(辅导)记录;员工庄某某、黄某珍、温某会的新员工入职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记录及新员工入厂安全培训考试试卷中签字及答题笔迹相似。经调查,嘉兴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七条第四项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合并罚款人民币肆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郑某华作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存在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郑某华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郑某涛作为该公司安全管理员存在未履行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郑某涛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嘉兴市某混凝土构件股份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2023年9月6日,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嘉兴市某混凝土构件股份有限公司执法检查发现:铁质轴流风机未按照(GB50169-2016)有关规定采取可靠的接地措施;钢丝盘吊装现场,上方起吊重量小于1吨的用于吊装右侧钢丝盘用的钢丝绳电动葫芦未设置上下限位行程限位装置;动火作业使用的氧气瓶氧气压力减压器低压压力表损坏,软管颜色不符合(GB9448-1999)的规定;喂料机使用的三相异步电动机(马达)传动部分未设置安全防护装置。经调查,当事人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上述一般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市某混凝土构件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任某其作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存在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任某其作出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嘉兴某光电有限公司既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2023年9月20日,洪合镇行政执法人员在嘉兴某光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嘉兴某光电有限公司既未与承租单位嘉兴市秀洲区洪合庭华羊毛衫加工场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某光电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张某明作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存在既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张某明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嘉兴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2023年11月17日,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浙江省综合治超监管平台进行布控,发现一自卸货车(4轴货车)有违法嫌疑。经调查,该货车所有人为嘉兴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从嘉兴市经开区鸣羊路高架工地运输渣土到嘉兴市秀洲区大通温泉工地,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该货车车货总质量71460千克,依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该车为4轴货车,其总重不能超过31000千克,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40460千克。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现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交通运输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贰佰柒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庄某华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2023年6月12日,嘉兴市秀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套线性驱动系统研发生产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庄某华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案调查,在调查中发现庄某华在担任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套线性驱动系统研发生产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期间,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023年6月14日,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将该案移送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经查实,庄某华作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套线性驱动系统研发生产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每天到施工现场到岗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本人不清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未全程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的实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嘉兴市秀洲区某喷织厂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案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案。2023年5月4日,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嘉兴市秀洲区某喷织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嘉兴市秀洲区某喷织厂未如实记录新进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经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某服装厂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2023年7月6日,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在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某服装厂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某服装厂未对2023年入职的赵某某等15人进行入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调查,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某服装厂存在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嘉兴市南湖区某不锈钢制品厂存储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2023年11月9日,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在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洛东村姚家簖43号(嘉兴市南湖区某不锈钢制品厂)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车间内有氩气气瓶8瓶(3个满瓶,5个空瓶)。气瓶存放区有氩气气瓶9瓶(满瓶),均未采取防倾倒措施。经调查,当事人存在存储危险化学品均未采取防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嘉兴市某针织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2023年8月23日,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嘉兴市某针织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了安全生产检查。经调查,嘉兴市某针织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某仪器厂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2023年8月31日,本机关对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某仪器厂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生产工位上1个满瓶的二氧化碳气瓶未采取防倾倒措施;存放气瓶的场所2个满瓶的二氧化碳气瓶未采取防倾倒措施;存放气瓶的场所11个空瓶的防倾倒措施不到位,防倾倒支架未固定;企业未对2023年新入职的2名员工进行入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调查,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某仪器厂存在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合并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2023年9月19日,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在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西南侧一间作为专用贮藏室的场所存放有15桶满桶无水乙醇(每桶20KG,易燃液体),存放场所内未见安全警示标识,未见安全周知卡,未见可燃气体报警器。经调查,当事人存在储存该危险物品时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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