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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过去,分析当下,国际上俄乌冲突仍在持续,中国所面临国际环境发生深刻复杂变化,疫情肆虐。中国的小微企业面临生存和发展考验。
根据清华大学的统计数据显示:仅2022年上半年,全国就有46万家公司宣布倒闭,其中有310万左右的个体工商户注销。而据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在2021年全国企业注销349.1万户,个体工商户注销961.9万户,可见疫情对企业的影响之深。疫情反复,一座座城市被迫按下暂停键,实行封闭式静态管理,对居民和企业经营的影响是长远的,甚至是致命的。
国务院部署多项举措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纾困和发展。国家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扩大。其显著看点小鼎总结为以下几点:
其一:支持的时间上进一步扩大,由原来的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两年跨度,到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三年跨度,时间跨度上较之前扩大了一整个年度。
其二:支持的对象上进一步扩大,由原来的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给予税收优惠,再到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给予税收优惠。
其三:支持的力度上进一步扩大,由原来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再到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可以看出,国家对小微企业的支持时间、对象、力度都是空前的。
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4月7日发布2021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提到,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公告如下:
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税率2.5%】
(二)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上述政策时涉及的具体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
(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三)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四)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三、关于取消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执行时间和其他事项
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本公告第三条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一条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4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2年3月14日再次发布2022年第13号《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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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2-12-30 20: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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