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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一年,致7人死亡1人受伤的蓝田县“9·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公布,报告明确,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建议对蓝田县副县长兼公安局长单某等20人追责。
前往绿化工地的面包车上共有7人
和对向而来的半挂车相撞
2022年9 月 29 日 5 时 57 分,李某驾驶一辆红色半挂车(空载)从陕西金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出发,驶入 312 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计划前往商洛市洛南县花石浪金众公司料石场拉运石料。
当日5 时 30 分许,王某驾驶一辆灰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实载 7 人)由蓝田县洩湖镇唐沟村出发,驶入 312 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计划前往西安市科技二路一绿化工地。
6时6分,李某行驶至蓝田县洩湖镇漫道村(K1471)时,一名村民由北向南横穿312国道,李某为避让该村民,驾车驶入对向车道,导致半挂车正前部与王某行驶的小客车左前角相撞。
经过急救人员的迅速应急处理,事故涉及的所有司乘人员从车内救出,120现场诊断6人已死亡,并将2名伤者送往唐都医院救治,1名伤者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另1名伤者生命体征平稳。
这场事故导致7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21万元。
相撞两车均超速
事发地无限速标志牌
事发道路位于312 国道蓝田洩湖段,按照二级公路标准设计,设计时速60km/h。
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李某驾驶半挂车行至312国道蓝田县洩湖镇漫道村路段时观察不周、超速行驶(超速21.6%-28.3%),在避让横穿道路的村民时措施不当、驶入对向车道,与王某驾驶的小客车(超速17%)相撞。
蓝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某的上述过失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驾驶车辆上道路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次要责任。经检验鉴定,排除了李某和王某酒驾、毒驾、疲劳驾驶等导致事故发生的因素。
事故现场位于 312 国道蓝田至灞桥段 K1471 弯道处,该路段为穿村过镇的机非混行路段,东西走向,路侧出口多,沥青路面, 路面平整,有中央双黄实线、有机非分道线。有村委会安装的路灯,照明正常。路宽 23.4 米,南、北两侧非机动车道宽度分别为 4.4 米、4 米,双向机动车道宽度均为 7.8 米。道路南北两侧为漫道村村民居住区。
事发地属于 2022 年普通干线公路大中修及预防性养护工程路段(蓝田县城-灞桥界,全长 14.755 公里),距施工东起点蓝田县城 7300 米,施工尚未完成,无同向车道分道线、无引导货车靠右通行的分道措施。施工区域无“前方施工 1km”“限速 60” “限速 40”以及“解除限速 40”等标志牌。
事发路段 3 处测速设备无法正常使用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报告认为,金众水泥公司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三秦路桥公司项目经理部未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通途管理公司监理项目部2名专业监理工程师均未到岗履职,雁塔区交通运输局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西安市公路局对建设项目监管不到位。
蓝田县交管大队对事故多发路段(含 312 国道蓝田洩湖段)治理效果不明显。辖区内共有 26 处测速设备、7 处闯红灯电警设备、25 处违停球机设备,2021 年 1 月以来,80%的设备无法正常使用(含事发路段 3 处测速设备)。该大队安监中队交通安全源头管理不实不细,未发现金众水泥公司在 25 辆半挂车车厢上非法加装 400mm 栏杆的问题。该大队西川中队未按规定对事发路段加强安全监督检查,未发现该路段各类标线、标志不全等问题。
蓝田县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不力,辖区内大多数电子测速等设备长期无法正常使用,未及时筹措经费督促相关部门更换处理。蓝田县境内道路交通事故多发,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事故发生。
调查认定,蓝田县“9·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建议对蓝田县副县长兼公安局长等人追责
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调查报告提出以下建议:
建议移送司法人员3人
金众水泥公司驾驶员李某,即驾驶半挂车的司机,建议吊销其驾驶证和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金众水泥公司车队队长王某。
原雁塔区交管站道路运输业务主办人员董某。但是,调查报告中提到,董某于2015年10月至2019年8月期间,存在收受贿赂、违规办理业务,其中擅自为金众水泥公司变更道路经营许可注册地,造成异地监管困难,于2022年6月24日,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因此,鉴于董某犯罪问题已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故对其不再问责处理。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5人
金众水泥公司总经理党某民、金众水泥公司法定代表人党某生、三秦路桥公司项目经理部副经理胡某、三秦路桥公司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王某、通途管理公司副总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李某。
调查报告提到,建议西安市交通运输局依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建议给予党政纪处理人员12人
三秦路桥公司副总经理张某。
交通管理部门共计6人,其中包括西安市公路副局局长裴某、西安市公路局沣峪公路管理段党支部书记李某、雁塔区交通执法大队大队长高某等。
公安交警部门4人,包括蓝田县交管大队安监中队中队长李某、蓝田县公安交管大队西川中队中队长薛某、蓝田县交管大队副大队长赵某、时任蓝田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负责人陈某。
属地人民政府1人,为蓝田县副县长兼公安局长单某。其对公安巡查、源头监管存在的问题失察,建议对其批评教育,并做出书面检查。
责令蓝田县交管大队向蓝田县公安局做出深刻书面检查;雁塔区交通执法大队向雁塔区交通运输局做出深刻书面检查;西安市公路局向西安市交通运输局做出深刻书面检查;蓝田县人民政府向西安市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西安市人民政府对蓝田县人民政府进行约谈。
该调查报告还建议,西安市交通运输局依法给予金众水泥公司行政处罚,并将其纳入“黑名单”企业管理;依法给予三秦路桥公司行政处罚;依法给予通途管理公司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要求事发路段增设中央隔离设施对蓝田县辖区内电子监控设备全面修复更换
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调查报告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会同公安交警等部门对 312 国道蓝田县至灞桥段(含事发路段)的风险隐患进一步排查,加快推进增设中央隔离设施工作,并立即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路面秩序管控,对蓝田县辖区内电子监控设备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及时修复故障设备,更换损毁设备,确保辖区电子监控设备运行良好。
华商报记者 李新怡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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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9-29 00: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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