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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2日,云南省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自2023年11月12日起执行。
以缴存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计使用次数(含已结清的住房贷款,不含消费贷款)和购(建)住房所在县(市、区)登记的住房套数进行认定。
(一)缴存人家庭无未结清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且公积金住房贷款使用次数合计未达到2次的,按缴存人家庭登记的住房认定:
1.购(建)住房所在县(市、区)均无住房登记的,按照首套住房执行公积金贷款政策。
2.购(建)住房所在县(市、区)合计已有1套住房登记的,按照第二套住房执行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缴存人家庭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
1.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使用次数合计已达到2次(含)以上;
2.在购(建)住房所在县(市、区)合计已有2套(含)以上住房登记;
3.合计已有1笔未结清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缴存人家庭住房套数以县(市、区)不动产中心登记的信息为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使用次数以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系统记载的信息为准。
昭通自今年10月25日起加大公积金支持力度,认真落实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优先保障首套住房贷款,缴存人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按20%执行;合理支持改善性住房贷款,缴存人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按30%执行。大力开展按月冲还贷等业务,提高二孩及以上无房缴存人家庭租房提取额度;支持无房缴存人家庭按月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优化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大力推进公积金组合贷款,支持市外户籍地工作地缴存人在昭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可参照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落实新发放首套住房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长效机制,对于评估期内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和同比连续3个月均下降的城市,按程序阶段性放宽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
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全市范围内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落实契税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优化增值税减免政策执行。促进二手住房市场交易,通过一二手住房市场联动,提升市场交易活力。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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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13 18:4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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