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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南湖晚报
□市应急管理局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2日,嘉兴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嘉兴港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某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构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其在丙烷供气间、移动喷漆线、危化品仓库设置的11个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均未定期检测,且危化品仓库内的2个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处于故障状态。执法人员当即拍照取证,并对现场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后,出具执法文书责令企业限期改正。次日,嘉兴港区应急管理局针对钢构公司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二、违法事实
经调查,钢构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JJG693-2011)的相关规定定期对设置在丙烷供气间、移动喷漆线、危化品仓库的11个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进行定期检测,且未能保证危化品仓库内的2个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正常运转。钢构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嘉兴港区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11月15日对钢构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4.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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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18 07: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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