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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法院报
驾驶证记满12分被扣留,又驾车发生交通事故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讯 (记者 陶 琛 通讯员 孙百灵 唐 辉)驾驶证记满12分被扣留,又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商业三者险赔不赔?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2023年4月,余某驾驶小轿车与一辆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人卢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余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余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另查明,事故发生时,余某的驾驶证因记满12分被公安交警部门依法扣留。
卢某家属与余某及保险公司就事故赔偿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诉讼中,保险公司认为,余某在驾驶证暂扣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符合商业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赔情形,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余某在驾驶证记满12分并被扣留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驾驶证扣留期间驾车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情形。案涉保险合同已将驾驶证扣留期间驾车作为免责条款进行了约定。对于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的,保险公司对该条款可以只尽到提示义务。
余某在机动车综合商业险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上签字确认,保险条款中对免责条款以加大加黑加粗的方式进行了提示,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尽到了提示义务,该免责条款对双方均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余某上诉后,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目前案件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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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28 08:4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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