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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张家口日报
以案说法
男子再婚育子后拒继续支付女儿抚养费
法院判决:继续支付至成年
案情回顾:
2020年5月25日,王某某和李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女儿李某一由女方抚养,随女方生活;自双方离婚之日起,男方每月7日支付李某一3000元生活费,直至完成学业有工作为止;除生活费外,李某一在日后的生活、学习、健康等支出费用超过500元的由双方按照女方承担10%、男方承担90%的方式承担,当时产生当时结算……之后,李某一随母亲王某某共同生活,李某每月支付李某一抚养费。可李某于2020年6月9日再婚后又生育子女,从2021年8月起就未再给付抚养费。
近期,李某一向法院提前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一、李某一次性给付李某一从2021年9月至2021年12月的抚养费共计12000元;二、李某自2022年1月起每月5日前给付李某一当月抚养费3000元,直至李某一年满十八周岁止。宣判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支付抚养费是未直接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一方的法定义务。法律规定的抚养费支付比例,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的最低标准。父母双方一旦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就应当按约定履行义务,除非发生给付一方由于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出现经济困难,无力按原约定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有能力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等情形,则可请求适当减少给付,否则不得随意变更。父母一方单纯以再婚后又生育子女为由主张降低或者不支付抚养费的,不应当予以支持。
(李颖 李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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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30 14: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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