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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临清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维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回顾
乔某某在聊城某置业公司购买了一套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为95.61平方米的商品房,交付房屋后,不动产证书上写的房屋面积却是93.37平方米,比合同约定面积少了2.24平方米。乔某某多次找到房地产开发商聊城某置业公司协商,要求退还多交的房款未果,遂将聊城某置业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调解
临清法院受理该案后经调查发现,双方在之前签订的《商品房购买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按合同约定购买价格据实结算,多退少补……”考虑到案情并不复杂,并有购房合同和不动产登记证书作为“铁证”,承办法官王星当即决定指导特邀调解员于静开展诉前调解工作。经对聊城某置业公司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聊城某置业公司将房款差价六千余元退还给乔某某。
典型意义
群众利益无小事,衣食住行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房屋在中国几千年的传统观念里不仅只有一个单纯的不动产,更是每一个中国人安全感和心的归属。临清法院在处理该案时,主动作为,靠前服务,坚持将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实质性化解,提高了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来源:临清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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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9-14 20: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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