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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福州晚报
未按规定书写病历资料
美容门诊部被罚1.5万元
近日,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辖区内某医疗美容门诊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门诊部未按规定书写病历资料。
经卫生监督员现场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发现该门诊部观察处黄某某的门诊病历含有心电图检测报告、手术安全核查表、美容外科门诊记录、知情同意书等资料,上述病历资料均未见医师签名、主诉、现病史、初步诊断等。
该美容门诊部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罚款,同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点睛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全文共45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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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28 08: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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