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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泰安日报
泰安仲裁委
发挥仲裁优势 多元化解消费者权益纠纷
本报3月13日讯(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池彦明 通讯员 曹文馨)老板答应退款后“人间蒸发”;被拒绝自带酒水;快递被丢失、被损坏……很多人都遇到过这些问题,互联网购物、互联网金融等新技术、新交易模式日新月异,消费者在享受新消费模式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不愉快的小摩擦和消费争议也随之产生。泰安仲裁委积极服务消费者,促进社会和谐,畅通维权渠道,高效解决纠纷,着力为群众安全放心消费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明确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六十条规定,电子商务争议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仲裁倡导和谐,具有意思自治、保守秘密、高效快捷、专家断案、一裁终局等独特优势,正吸引着越来越多的市场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选择仲裁、信赖仲裁、自愿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尤其消费者权益纠纷因其具有偶发性多、标的额普遍较小、涉及领域不断扩展的特点,消费者希望快速、低成本维权,更愿意寻求救济成本低廉、快速和谐的仲裁处理渠道。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泰安仲裁委充分发挥仲裁优势,及时化解小额消费、电子商铺运营维护、物流运输损害赔偿、电子购物货物更换等消费者权益纠纷。对于此类案件,泰安仲裁委实行快审快结,充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积极运用智慧仲裁全流程网上办案平台,推动涉消费者维权案件网上办理,将立案、保全、评估鉴定、审理等办案环节全部搬到网上运行,消费者维权实现全程网络化、无纸化。同时,泰安仲裁委对网上仲裁困难、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及时提供仲裁服务指导,确保消费者线上、线下维权便捷高效。
此外,泰安仲裁委工作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要签订有效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规范的仲裁条款应是以下两种,一种是在合同中约定:凡是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提交泰安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第二种是签订补充仲裁协议:双方因为XX合同产生纠纷,提交泰安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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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3-14 09: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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