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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4月12日,浙江省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宁波宏大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象市监处罚〔2023〕185号
案件名称:宁波宏大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宁波宏大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陈信波
主要违法事实:宁波宏大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维保人员顾佳耀在2023年1月27日对浙江中灵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年度维保中,因游客较多,仅对一台扶梯进行维保,另一台扶梯仅进行外部保养,未进行停机保养,随后维保人员对两台电梯都做了正常的维保记录,并请浙江中灵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签字确认。
另查明,浙江中灵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宁波宏大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约定每年维保费用两台扶梯共计17000元整,宁波宏大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依合同约定每月对浙江中灵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所使用的扶梯进行保养2次。此次保养为年度保养,未收取保养费用,故无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罚款1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3-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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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5-04 15: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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