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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法院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关联犯罪方面的工作成果,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二:邱某犯诈骗罪一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邱某受网络平台高薪兼职诱惑,明知所谓兼职系通过搭建网络通讯平台供境外诈骗分子拨打诈骗电话而获利,仍于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1月10日期间,多次使用上线邮寄的电话卡,搭建网络通讯平台供诈骗分子拨打诈骗电话,其间,还通过频繁移动位置以逃避监测。经查,邱某通过前述方式,帮助诈骗分子骗取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某、段某某、唐某某等人财物共计833236元。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邱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骗取他人财物共计833236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
随着政法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诈骗分子也不断改进诈骗方式,实现诈骗成本更低、隐蔽性更强,如使用“GOIP设备”拨打被害人电话、利用“手机口”业务进行语音中转等方式,掩饰诈骗电话归属地,让诈骗更具隐蔽性、迷惑性。当前,境外诈骗分子通过在各网络社交软件发布兼职广告诱惑群众为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本案被告人明知帮助境外诈骗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存在未使用自己的实名制信息、被抓获概率小的侥幸心理,流转多地,多次为诈骗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在此,人民法院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防范意识,多了解诈骗新手法,切勿相信类似高薪兼职广告,落入诈骗陷阱,沦为电信网络诈骗分子的帮凶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陈景雄
一审 何永利
二审 田洋
三审 欧阳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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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12-09 23: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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