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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陇东报
基本案情:刘先生和张女士在婚前共同购买了北京市某套房屋,后在北京某处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刘先生与张女士商议以刘先生个人名义购买位于北京市另一处房屋,两人打算通过“假离婚”方式避税,待房产交易完成后再复婚,因此刘先生与张女士签署了《假离婚协议书》,随后在民政局签了《离婚协议书》并登记离婚。《假离婚协议书》上明确约定,“假离婚”是为了规避购买两套房所需的税费。后该房屋因卖方的原因未能完成交易,之后刘先生多次尝试复婚,均被张女士拒绝。故张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无效。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刘先生与张女士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无效。
巧儿说法: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刘先生与张女士以购买两套房避税为目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签署《离婚协议书》为行政备案手续所需,双方真实意图并不在于就解除婚姻关系后的夫妻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实际分割。刘先生对于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并非其意思自治的表现,由此产生的效果亦非其真实意愿,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并非建立在双方对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有明确认知且就此达成合意的基础之上。《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杨亚栋
电话:1899342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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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15 06:4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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