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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网-吉林频道
12月20日,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嫌酒后危险驾驶罪上诉案。
被告崔某于2023年7月6日晚21时许酒后驾车被公安交警查获,经检测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每百毫升达191.3毫克,铁西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以量刑过重,应适用缓刑为由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法庭查明,被告人系现场查获到案,经交警允许后离开,不能改变其被抓获的事实,不应认定为自首;其曾因酒后驾车被行政处罚,这次又醉酒驾车,属于无悔改表现,不应适用缓刑。
法庭认为,被告明知酒后驾车属于违法行为,但仍抱着侥幸心理驾驶车辆,其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每百毫升,属于应从重处罚的情形。并且,被告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受过行政处罚,依法不适用缓刑,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说:“交通安全无小事,醉酒驾车危害大。法律要求‘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是对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将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一以贯之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意见》规定了因酒驾、醉驾曾受过处罚等十五种从重情节,规定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十种情形,对存在发生交通事故、行为危险性大以及主观恶性深等情形的,从重处理;对醉驾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并从严追究刑事责任。《意见》明确,醉驾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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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26 11: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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