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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法治时报当事人:孙凤英,女,1965年3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城区北街天一村沿街楼7号门头房。
我单位于2021年12月与孙凤英重新签订了《临邑县城区棚户区改造鑫兴片区迎宾路以东安置区改造建设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该协议”)。
现根据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14民终3404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我单位与孙凤英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依据临邑县人民法院(2021)鲁1424民初2454号民事调解书的第一项内容已被该生效判决书撤销。并且德州中院判决书也对临邑县城区小马家街道同泰八巷3号院的产权做了详细阐述。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解除临邑县邢侗街道办事处与孙凤英签订的《临邑县城区棚户区改造鑫兴片区迎宾路以东安置区改造建设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收回(位于锦绣城小区A2栋楼二单元3楼01室、储藏室2-1-42号)的安置房屋及储藏室。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临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临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邑县邢侗街道办事处
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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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28 06: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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