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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闽东日报
本报讯(记者 郭晓红 通讯员 黄健涌) 为解决因领款人无法联系、案件中止执行等原因导致的执行案款发放不及时问题,切实提高执行案件办理效率,近日,福安市法院与福安市公证处共同签署《福安市人民法院、福安市公证处执行案款公证提存资金账户监管合作协议》,在全省率先推行执行案款公证提存新模式。
据了解,为切实保护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努力打通案件执行过程中案款发放的痛点、堵点、难点,福安法院与福安市公证处反复磋商,明确了需要进行提存的执行案款范围、“一案一账户”生成、提存账户的使用和监管、执行案款的发放和领取等内容。据介绍,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发放的案款,由福安市法院向福安市公证处送达案款提存通知书,提供案款提存原因,受领人相关信息,由福安市公证处在公证账户内随案生成对应子账户后,将执行案款提存至该子账户内。执行案款提存后,对符合发放条件的,由福安市法院向福安市公证处出具案款发放通知书,告知领款人身份和领款账户、金额等信息,并由福安市公证处在7日内向领款人拨付案款。该机制创新性地解决了原有制度下执行案款因特殊原因处理难的问题,有效提高了法院的执行效率和执行质效。下一步,福安市法院将始终秉持高效强执理念,持续加大执行力度,不断创新执行模式,努力提升执行质效,及时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的“纸上权益”变为“真金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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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5-04 11:4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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