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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湄洲日报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 黄凌燕 通讯员 吴娉婷)近日,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未签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
办案法官介绍,康某某入职一家服务有限公司,从事人事行政工作,负责公司员工招聘及签订劳动合同等。其从该公司辞职时,以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城厢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城厢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仲裁请求,康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指的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而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案中,康某某作为人事管理工作人员,负责提示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自己却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其未能举证证明其在工作期间有向公司提出应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不能证明本案系因公司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康某某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罚则,其立法目的在于惩罚用人单位怠于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使劳动者的权益受损。当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不能归责于用人单位,则不能适用二倍工资罚则。作为企业管理人员、人事管理人员的劳动者,负有提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及时、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作职责。若此时其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还需进一步举证证明其有要求过公司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属于没有履行工作职责,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因失职行为反而可以获取更大利益,明显对用人单位过于苛责,有违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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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30 08: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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