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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黔西南日报
本报讯 (记者 单微 实习生 王曦) “全体起立!现在宣判……”7月28日上午,兴义市人民法院“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公众开放日对2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进行公开审判,4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8年至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7万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200余名社会公众应邀旁听了庭审。
据了解,两案45名被告人系同一犯罪团伙,因案件需要分案审理,且进行集中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刘某、杜某星、吴某等被告人合伙在福建省泉州市租赁一处民房作为“工作室”,共同出资购买转账设备,通过聊天软件操作银行卡流转违法犯罪资金,从中非法牟利。经统计并确认,该“工作室”运营半个月期间,三被告人提供名下19张银行卡,流转犯罪资金上千万元。
2021年6月至11月期间,刘某、杜某星、吴某以及杜某斌、杨某俊等被告人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将“工作室”先后搬至贵州省盘州市、兴义市,以支付“返点”“好处费”等形式向他人租借、购买银行卡,并雇用他人为其操作转账业务。
经统计并确认,刘某、杜某星等5名被告人为非法牟利,非法持有多名被告人名下百余张银行卡,涉案银行卡共流进违法犯罪资金上亿元。
在具体犯罪过程中,部分被告人为掩盖持有他人银行卡的非法收益,使收益合法化,通过他人银行账户流转违法资金,并将违法所得用于购买车辆;部分被告人获悉涉案银行卡因交易异常被银行冻结后,即安排或伙同其他被告人以协助或直接取现的方式,将卡中资金取出进行私分非法获利。
法院认为,刘某、杜某星、吴某、杜某斌、杨某俊等被告人为非法牟取暴利,互相勾结,在学习掌握犯罪方法后,购买实施犯罪行为的转账工具,雇用犯罪链条的下一级人员即龚某彩、曾某分等多名被告人,通过传授犯罪方法从而帮助电信网络诈骗集团转账,大肆进行网络犯罪活动,为上游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转移犯罪所得资金达上亿元,影响了社会稳定,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二案45名被告人分别构成多个罪名。当庭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洗钱罪、盗窃罪等罪名,分别判处二案4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8年至6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7万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随案移送的2辆涉案车辆被依法处理。
“此次活动组织有序、声势浩大,效果良好。相信在‘党委领导、政府牵头、部门协同、行业监管、全民参与’的反诈新格局下,一定能够打赢反诈骗这场硬仗,清除这颗社会‘毒瘤’。”参加活动的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对此次集中宣判活动点赞。
参加旁听庭审的公众纷纷表示,集中公开宣判危害社会治安重点案件这种方式很好,以案释法的教育意义凸显,有力震慑了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提高了群众识别骗术的能力,增强了群众反诈防范意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明显。
栏目:防电信网络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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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8-02 06: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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