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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法治日报□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彭洋 冯梦可
付了购车款,商家却一直不交付车辆,能否要求解除购车合同?近日,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法院查明,某运输公司在网上发布招聘合作司机广告,刘某看到后,为应聘合作司机,通过某运输公司与某金融公司签订贷款合同,获得车贷16万元。某运输公司收到车贷款后,为案涉车辆办理了过户登记和相关保险,登记车辆所有人为刘某。后因某运输公司未将车款全额支付给车辆实际经销商,而未能在约定的20个工作日内将车辆交付给刘某使用,刘某将某运输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购车合同、返还购车款、赔偿资金占用损失、收入损失。
某运输公司辩称,案涉车辆已登记到刘某名下,且相关手续已经完善,刘某随意要求解除合同且拒不提车,应当赔偿运输公司的损失。
法院认为,合同应否解除取决于合同目的能否实现。本案中,刘某看为在某运输公司应聘合作司机而与其达成购车意向,后因某运输公司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车导致刘某不能应聘入职,双方购车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且机动车属于动产,所有权应在交付时转移,登记只是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遂判决解除双方购车合同,某运输公司向刘某返还购车款,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共计20余万元。
某运输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庭后表示,商业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合同义务,及时促进交易进行。本案中,某运输公司作为兼具货物运输代理和汽车销售经营资质的市场主体,理应知晓依约按期交付运输工具对为应聘合作司机而购买货车的买方的重要意义,但其在守约方履行付款义务后仅为其办理了车辆过户和保险,未能依约向守约方如期交付案涉车辆,造成刘某即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还要负担车贷,如允许卖方随意违约后既不交付车辆,又长期占有购车款,买方在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还得继续履行毫无保障而言的买卖合同,则无益于建立诚实信用的交易秩序和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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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03 08: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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