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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姚女士收到了来自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书。二审驳回民宿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事情起源于去年中秋期间,姚女士带家人前往长沙铜官窑游玩,订了善卷书院国风民宿三间定价近一千块、大众点评4.8分的民宿。消费结束后,她觉得性价比较低,给该民宿打了一个中评。
之后,她被民宿负责人多次电话。拉黑了三个号码后,民宿方又换其他号码打来。她认为遭到滋扰,将中评改为差评。不想店家在大众点评挂出她的信息,还找到她的社交媒体账号,并评论其“缺乏心智”“为人不厚道”。
随后,双方就名誉权纠纷诉诸法庭,该案于今年3月15日开庭。
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判决民宿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大众点评、微博平台上刊登道歉公告。此外,民宿方应赔偿原告姚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支付律师费9000元。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民宿在大众点评上回复姚女士,称不实行“卑躬屈膝”服务。图/受访者提供
民宿方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10月7日立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判决书显示,上诉人提出两个上诉请求,分别为撤销一审判决、姚女士承担本案诉讼费。其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为:对姚女士评论的回复、留言不可能且没有造成姚女士社会评价降低,没有侵犯姚女士的名誉权。姚女士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判决书提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名誉权指民事主体对自身名誉享有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侵害名誉权的认定主要在于: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毁损名誉的行为;2.侵害名誉的行为必须有特定指向;3.侵害名誉权的行为需为第三人所知悉。
本案中,上诉人在大众点评等网站对姚女士的评价进行回复时,有一部分内容明显带有文字侮辱性质,该侮辱行为针对姚女士本人,且能够被其他浏览网页的人群所知悉,上诉人的行为构成侵犯姚女士的名誉权。上诉人以姚女士不属于普通消费者为由进行抗辩,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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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02 15:4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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